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654號
????被告人儲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6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nóng)民,住浙江省寧??h**鄉(xiāng)**村**組**號。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賭博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儲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21日,被告人儲某某在寧??h**鄉(xiāng)**村**號家中開設“六合彩”投注點,多次接受徐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投注,從中非法營利。期間,被告人儲某某共接受投注100余期,收受投注額累計人民幣98900余元,獲利5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及圖片、打碼單、奇門命理生肖排期表、戶籍信息等;
2.證人徐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儲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jīng)營“六合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儲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儲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國祥????????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儲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寧海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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