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6328021977********,漢族,本科文化程度,青海**有限公司副總,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西路**號**號樓**單元**室,現(xiàn)住西寧市城中區(qū)**巷**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西寧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管轄相關規(guī)定,于2020年8月19日將案件交由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其間,未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被告人傅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時許,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青A*****號的黑色“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從本市城西區(qū)**路**停車場出來后,沿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又途經**中路、**路、**路、**路進入**山。后其在本市城中區(qū)**公園北門停車場出口倒車時,發(fā)生了和停車場出口收費起落桿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公園停車場管理員撥打電話報警。交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被告人傅某某進行了呼出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2mg/100ml。隨后民警又將被告人傅某某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提取血液10ml,并封存送檢。經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寧公刑鑒(理化)字(2020)1065號檢驗報告書認定,被告人傅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57mg/100ml。經西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傅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傅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后,主動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3、證人安某某、范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頻資料;7、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血液酒精含量157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傅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本人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傅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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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曉琳
檢察官助理:單士全
(院?。?/span>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二冊。
3.光盤壹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機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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