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1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住信宜市**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3時許,被告人傅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逾期未檢驗的粵KT7****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途徑信宜市迎賓大道**賓館對出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83毫克/100毫升。經廣東弘誠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檢驗,傅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47.3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到案經過、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書證;2.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3.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頻光碟。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傅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楊良邦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地址信宜市**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碟2張;
3.《認某某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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