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開檢訴刑訴〔2020〕251號
被告人倪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111987********,漢族,初中,無業(yè),住淮安市清江浦區(qū)**路**小區(qū)**幢**室。被告人倪某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經撤銷前罪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后于2019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曾因賭博,于201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曾因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藝設備,于2011年8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原清浦分局罰款二萬元;曾因賭博,于2013年3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原清浦分局罰款五百元;曾因設置賭博機,于2015年7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原清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倪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倪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倪某與吳某某(另案處理)在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花園**店內放置賭博游戲機一臺。2020年4月,被告人倪某與吳某某再次共同商議,在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境內飯店、超市等處放置賭博游戲機用于謀利。后被告人倪某與吳某某共同前往安徽省蚌埠市,由吳某某出資購買7臺賭博機,并由被告人倪某出面,將7臺賭博機分別放置在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路**飯店、**小區(qū)**超市、**路**超市、**路**小區(qū)**超市、**小區(qū)**便利店、**花園**超市、**小區(qū)**廠等處。經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鑒定,上述8臺游戲機均為能夠正常使用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截止2020年6月11日被民警查獲,上述8臺賭博游戲機共計獲利人民幣2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倪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和辯解;
4.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出具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等鑒定意見;
5.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供他人從事賭博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倪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正東
檢察官助理:張揚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現(xiàn)羈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