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潯檢刑訴〔2020〕823號
被告人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5111963********,漢族,文盲,農民,戶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qū)**鎮(zhèn)**村**號。2015年8月29日因賭博被浙江省長興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四百元;2020年2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20年5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q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費耀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倪某某至本市德清縣鐘管鎮(zhèn)汽車總站停車位,采用扯斷電線的方式,竊得被害人顧海初佳美牌電動三輪車上的“恒靂”牌電瓶2只,涉案價值人民幣418元。
2、2020年8月1日11時許,被告人倪某某至本市南潯區(qū)和孚鎮(zhèn)重兆龍騰街27號門口,采用順手牽羊的方式,竊得被害人楊生元的黑色電瓶車1輛(無法估價)。
3、2020年8月1日13時許,被告人倪某某至本市和孚鎮(zhèn)三岔口公交車站旁,采用順手牽羊的方式,竊得被害人史蘭林車牌號浙EWM823的本田125摩托車1輛,涉案價值人民幣3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繳贓物,并發(fā)還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倪某某共盜竊作案3起,涉案價值人民幣718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倪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人口信息、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發(fā)還清單、釋放證明、歸案經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沈明的證言;
3、被害人顧某某、楊某某、史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
7、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倪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倪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晨
檢察官助理?黃江敏?????????????????????????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羈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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