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二部刑訴〔2021〕3號
被告人倪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90********,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個舊市人,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個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個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倪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于2020年8月31日,在個舊市森源陽光附近、**鎮(zhèn)**村家中,先后兩次以每顆人民幣20元的價格,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0顆給李某某,共計1.8克,獲得毒資人民幣400元。?
被告人倪某于2020年9月11日、12日,在個舊市**鎮(zhèn)**村路口、紫竹園小區(qū)小鐵門處,分別以每顆人民幣17.5元、30元的價格,先后兩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0顆給毛某某,共計2.7克,獲得毒資人民幣650元。
被告人倪某于2020年9月12日,在個舊市**鎮(zhèn)**村路口處,以每顆人民幣25元的價格,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0顆給徐某某,共計0.9克,獲得毒資人民幣250元。
2020年9月15日23時許,個舊市公安局民警在個舊市**鎮(zhèn)**村**號,將被告人倪某抓獲。并當場從其家中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凈重18.45)。經(jīng)紅河州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稱量筆錄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毒品鑒定意見;
4.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倪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無視國法,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檢舉他人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倪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鸞紅
檢察官助理:胡映雪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現(xiàn)于個舊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2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3、涉案光碟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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