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合檢刑訴〔2020〕Z646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1125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重慶市北碚區(qū)**鎮(zhèn)**公司宿舍(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去至位于重慶市合川區(qū)福山路766號的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南溪派出所在建辦公樓,趁無人看管且后門未鎖之機,從后門進入該辦公樓,將被害人曹甲兵存放于該辦公樓二樓過道內的格力牌掛機空調內機和外機各一臺盜走。盜走后,將該空調內機和外機安裝在其位于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鎮(zhèn)**村**號家中,后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民警查獲并予以扣押。經重慶市合川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空調內機和外機價值人民幣2653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侯某某在重慶市北碚區(qū)澄江鎮(zhèn)恒大國際溫泉旅游健康小鎮(zhèn)建筑工地四棟樓下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格力牌空調內機和外機各一臺、空調遙控器一個(照片);
2.?書證:抓獲經過、前科材料、戶籍信息、情況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辨認筆錄:作案現(xiàn)場辨認筆錄;
7.?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侯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撤銷已判決的緩刑部分,與已判決的有期徒刑七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波
檢察官助理:夏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合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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