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檢一部刑訴〔2019〕422號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溫縣,住溫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溫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時16分許,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豫H****號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溫縣子夏大街與緯四路交叉口時,被巡邏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候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9.5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當事人血液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張
某某的證人證言;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結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案情,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衛(wèi)平
檢察官助理:王亞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現被羈押于溫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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