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縣檢公一刑訴〔2019〕354號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縣,住**鎮(zhèn)**居委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岳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5日被岳陽縣公安局逮捕。2018年5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二千元。
本案由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中午,毛某某微信聯系被告人候某某要其幫忙購買價值人民幣600元(以下幣種相同)的毒品海洛因并承諾另給候某某100元路費和分200元毒品給其吸食,候某某答應后前往岳陽市岳陽樓區(qū)**路**附近,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販毒人員王某某(在逃)轉賬590元購買了毒品海洛因,候某某拿到毒品后返回毛某某家中,二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提取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候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小保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侯小保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大興
代理檢察員:季拓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羈押于岳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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