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554號
被告人俞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81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諸暨市**鎮(zhèn)**村**號。2019年1月30日因犯詐騙罪被諸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分別以幫忙炒股、幫忙承攬工程收取定金、低價賣房收取定金、搞迷信加壽借款等為名騙得多人財物共計58萬元,后用于日常揮霍。具體如下:
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俞某甲幫忙炒股為名,從呂某某處騙得人民幣1萬元。
2.2019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俞某甲以幫忙承攬**水泥廠拆遷工程收取定金、保證金以及借款為名,從羅某某處騙得人民幣43萬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俞某甲以低價出售浦陽江一號房產收取定金為名,從陳某甲、楊某丙、徐某某處騙得人民幣12萬元;
4.被告人俞某甲以搞迷信加壽為由,從陳某乙、方某某處騙得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諒解書,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
2.證人證言:證人俞某乙、楊某甲、林某某、李某某、楊某乙、楊某丁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害人呂某某、羅某某、陳某甲、楊某丙、徐某某、陳某乙、方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電子證物檢查筆錄及相關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俞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且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與前罪并罰。故對被告人俞某甲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俞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現押于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偵查卷宗3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移送量刑建議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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