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清檢刑訴〔2020〕7號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350423197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勞動者,出生地:福建省清流縣,戶籍地:福建省清流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址:福建省清流縣**鎮(zhèn)**路**號A***,因涉嫌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清流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12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清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俞某某到福州市閩侯縣**街購買木雕工藝品11件,并放置于其位于清流縣龍津鎮(zhèn)**路***號****號的清流***貿(mào)易有限公司出售,2019年3月8日被清流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其中有5件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紅豆杉制作、1件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閩楠制作、1件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香樟制作、1件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花櫚木制作。
被告人俞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自動到清流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由清流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福建華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閩華司鑒〔2019〕林鑒字第040號);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方位圖;5.被告人俞某某2019年3月8日、2019年8月21日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某在案發(fā)后,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其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廖傳金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谇辶骺h**鎮(zhèn)***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96051****。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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