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婺檢二部刑訴〔2020〕958號
被告人俞某甲,男,群眾,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211987********,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qū)**鎮(zhèn)**村**巷**號,工作單位: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于2020年4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金華市**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成立,系**投資控股(上海)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該公司未經批準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愛福家”投資理財產品,?2017年2月,被告人俞某甲進入金華市**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擔任業(yè)務員,其以高額返利為由,通過發(fā)放傳單、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介紹推薦“愛福家”投資理財產品,公司每月向俞某甲發(fā)放3000元底薪以及2.5%-3%的業(yè)績提成獎金,俞某甲作為業(yè)務員期間共為公司吸收投資款6萬元。2017年7月,俞某甲升做二部業(yè)務主管,每月獲取3500-4000元底薪以及部門整體業(yè)績的1.5%提成,俞某甲作為二部業(yè)務主管期間,其所管理的部門共為公司吸收投資款200余萬元。2018年4月中旬,俞某甲成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每月獲取4500元底薪以及公司整體業(yè)績的0.8%提成,俞某甲作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公司共吸收投資款100余萬元。俞某甲在職期間共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0余萬元,個人獲利6萬余元。
截至公司無法支付利息時,公司總計發(fā)展投資會員300余人,吸收投資款2900余萬元,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2700余萬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俞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將俞某甲傳喚歸案,俞某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查獲經過、情況說明、銀行明細、公司登記情況、情況說明、接受證據清單等;
2、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等筆錄:刑事辨認筆錄;
3、被害人陳述:李某甲、盛某某、李某乙等被害人的陳述;
4、證人證言:證人陸某某、俞某丁、岳某某、芮某某、蔡某某、張某某、姜某某的證言;
5、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視聽資料、電子證據:投資情況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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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呂培培
檢察官助理:嚴佳素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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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俞某甲現(xiàn)羈押于金華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十一冊,檢察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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