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通檢刑檢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俞某某,又名俞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31197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2003年1月因盜竊罪被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2007年1月因盜竊罪被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4月14日被黎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由黎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6月2日黎平縣公安局將黎平縣俞某某販賣毒品案移交通道侗族自治縣公安局。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縣**鎮(zhèn)**村村部樓附近販賣約0.1克甲基苯丙胺給龍某某,得毒資200元。
2020年4月13日12時許,當被告人俞某某在黎平縣**鎮(zhèn)草坪木材檢查站旁以1500元的價格販賣1.3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給黎平縣一名男子時,被黎平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俞某某身上搜出用紅色芙蓉王煙盒包裝的2個零包毒品甲基苯丙胺0.47克;在案發(fā)現(xiàn)場撿到俞某某丟棄的6個用衛(wèi)生紙包裝的零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及1個俞某某在交易時掉落的零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13克。經(jīng)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毒品疑似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俞某某被黎平縣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黎平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潘某某、龍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辨認、指認、提取、搜查、稱量等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小紅
檢察官助理:歐麗娜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現(xiàn)羈押在通道侗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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