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繁檢檢一刑訴〔2019〕152號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22219670302631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住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鎮(zhèn)**村**組**號。1992年6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繁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23日因犯搶劫罪被繁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4年9月15日減刑后刑滿釋放。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繁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經(jīng)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由繁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俞某某騎電瓶車來到本縣**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采取翻窗之手段進入楊某某家中,在臥室內翻找錢物,但沒有發(fā)現(xiàn)錢物。便從陽臺翻墻進入鄰居陳某某家中(孫村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在臥室內見有保險柜,就用起子撬。當被告人俞某某未撬開保險柜,便逃離了現(xiàn)場。
2.2019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某騎電瓶車來到銅陵市義安區(qū)**鎮(zhèn)**村*組,采取砸碎窗戶玻璃之手段進入殷某家中,在二樓臥室梳妝臺抽屜里竊取一枚鉑金戒指(購于銅陵市周大生黃金店,型號為AU750)和一條中華牌香煙(硬盒)。事后第二天被告人俞某某將竊取的鉑金戒指出售給朱某某,獲利500元。案發(fā)后經(jīng)繁昌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其被盜物品價值計人民幣4815元。
3.2019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俞某某騎電瓶車來到繁昌縣孫村鎮(zhèn)**村**組*號張某某家,以翻院墻的方式進入其臥室,在衣柜內竊取現(xiàn)金16000元。當被告人俞某某準備離開現(xiàn)場時,被鄰居徐某某發(fā)現(xiàn),即將其電瓶車丟棄逃離現(xiàn)場。案發(fā)后于2019年5月17日在池州市青陽縣富陽路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歸案經(jīng)過、戶口信息、刑事判決書等;
2.證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陳某某、殷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之價格認定書和指紋鑒定;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指認現(xiàn)場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權軍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現(xiàn)羈押繁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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