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夾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夾檢一部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31964********,漢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無為縣人,住安徽省無為縣**鎮(zhèn)**巷**號。于2020年1月17日被夾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8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劉珂,北京盈科(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程敏,北京盈科(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夾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樂山**公司、干某某(樂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訴夾江縣**公司、被告人俞某某(夾江縣**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糾紛一案,夾江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進入訴訟程序后,俞某某將安徽省蕪湖市**花園**號樓**單元**號作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向法院提供。2017年11月15日經夾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夾江縣**公司退還樂山**公司50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后夾江縣**公司上訴,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4月3日,樂山**公司向夾江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夾江縣**公司財產。2018年11月22日,俞某某將安徽省蕪湖市**花園**號樓**單元**號房屋出售。該房屋出售后,俞某某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供新的送達地址。因夾江縣**公司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經樂山**公司申請,夾江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裁定宣告夾江縣**公司破產。2019年7月17日夾江縣人民法院裁定將俞某某未出資款按照債權人申請的500萬元債權本金以及利息分配給樂山**公司。2019年7月23日,夾江縣人民法院將裁定書郵寄給俞某某。裁定生效后,樂山**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夾江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夾江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向俞某某郵寄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失信決定書、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上述法律文書俞某某分別于2019年7月23日、8月22日、10月4日拒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2019年7月23日至12月21日,俞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銀行卡號6222***************)有高達五十多萬資金交易流水,資金往來均用于消費、理財和還款。2019年9月21日,俞某某通過名下安徽無為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銀行卡號6229***************)還款58467.16元。
同時查明,俞某某以其名下三處房產:無為縣**鎮(zhèn)**路**廠**幢中間、無為縣**鎮(zhèn)**路**廠宿舍樓**號門面、無為縣**鎮(zhèn)**路**廠商住樓**幢**室、**室及**幢**室為抵押向安徽省無為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河支行辦理(以下簡稱無為農商行鳳河支行)了最高額抵押貸款280萬元。貸款到期前,夾江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對該三處房產進行了查封,在此情況下,俞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無為農商行鳳河支行辦理了貸款展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被告人俞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夾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菁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現羈押于樂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五冊,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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