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二部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3251974********,漢族,??莆幕潭龋瑹o固定職業(yè),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鎮(zhèn)**村村民組**號,現(xiàn)住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號**座**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時許,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駕駛閩AF****號牌小型轎車從福州市晉安區(qū)連江北路帝國大苑出發(fā),途經連江北路、福馬路、古田路、五一路、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駛,于2020年6月20日1時30分行駛至福州市臺江區(qū)五一路群眾路口時被民警查獲,后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俞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3.?2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駕駛員交通違法記錄證明、指認照片、黨員身份證明、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南方司鑒中心[2020]醇鑒字第995號鑒定意見書;
5.其他證據:到案經過、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醉酒狀態(tài)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樣乙醇含量為153.23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晨燕
?????????????????????????檢察官助理:????林振興
???????????????????????????????????????
2020年8月18日
??????????????????????????????????????(院?。?/span>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6060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