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新檢二部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3011987********,漢族,大專文化,系個體,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住本市米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俞某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期間仍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等違法行為被烏魯木齊市交通管理局米東區(qū)分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3750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0時35分,被告人俞某某在駕駛證逾期未換證、飲酒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酒后駕駛白色新A1****號東風日產牌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市米東區(qū)民康中路(古牧地西路-府前中路)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被告人俞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2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車標準。被告人俞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單、被告人俞某某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新疆交通科學研究司法鑒定中心新交司鑒中心(2020)法毒鑒字第AJ-006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查獲、抽血照片及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于駕駛證逾期未換證、飲酒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前科,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鑒于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江郁林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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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俞某某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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