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云檢刑訴〔2020〕85號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3197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現(xiàn)住連云港市連云區(qū)**路**號**號樓**單元**室。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3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連云港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5時20分許,被告人俞某某駕駛蘇GW****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連云港市連云區(qū)棲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院前小學北門路段處,車輛右前部撞到從朱某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下車后的被害人劉某某(女,79歲)身體,致被害人劉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俞某某在現(xiàn)場報警投案。
2020年5月26日,經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連云大隊認定,被告人俞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俞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了全部費用人民幣48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俞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死亡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調解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并已向被告人俞某某開示,被告人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兵輝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電話:13815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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