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前檢一部刑訴〔2019〕42號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241979********,滿族,大學本科學歷,**公司**網格原**,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烏蘭浩特市,住**西街**號樓**單元**號**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興安盟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7日對其解除留置措施。于2019年10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鐵西派出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安盟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涉嫌侵占周某某交納網費15,900.00元
2013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周某某交納的7,9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2014年3月,侯某某再次將用戶周某某續(xù)交的8,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兩年侵占用戶交納網費合計15,900.00元。
2.涉嫌侵占馬某某交納網費15,660.00元
2013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馬某某交納的7,9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2015年3月,侯某某再次將用戶馬某某續(xù)交的7,760.00元網費占為己有,兩年侵占用戶交納網費合計15,660.00元。
3.涉嫌侵占李某某交納網費12,416.18元
2013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李某某交納的12,416.18元網費占為己有。
4.涉嫌侵占用戶邵某某交納網費7,900.00元
2013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邵某某交納的7,9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5.?涉嫌侵占陳某甲交納網費7,900.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陳某甲女兒陳某乙交納的7,9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6.涉嫌侵占齊某某交納網費7,846.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齊某某交納的7,846.00元網費占為己有。
7.涉嫌侵占顏某某交納網費7,900.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顏某某交納的7,9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8.?涉嫌侵占徐某甲交納網費9,800.0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徐某甲交納的9,8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9.涉嫌侵占內蒙古**文化藝術傳播公司交納網費8,000.00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內蒙古**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交納的8,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10.涉嫌侵占何某某交納網費7,760.00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何某某交納的7,76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11.涉嫌侵占深圳**科技公司交納網費3,541.01元
2014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交納的3,541.01元網費占為己有。
12.?涉嫌侵占**警報監(jiān)控專營店交納網費3,228.38元
2014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報警監(jiān)控器材專營店交納的3,228.38元網費占為己有。
13.?涉嫌侵占劉某甲交納網費4,938.69元
2014年5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劉某甲交納的4,938.69元網費占為己有。
14.?涉嫌侵占徐某乙交納網費10,000.00元
2014年6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徐某乙交納的10,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15.?涉嫌侵占劉某乙交納網費7,75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劉某乙交納的7,75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16.?涉嫌侵占金某某交納網費3,250.61元
2014年7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金某某交納的3,250.61元網費占為己有。
17.?涉嫌侵占**休閑旅館交納網費7,650.00元
2014年7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休閑旅館交納的7,65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18.?涉嫌侵占司某某交納網費23,755.41元
2014年10月、2015年10月、2016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司某某連續(xù)三年交納的網費合計23,755.41元占為己有。
19.?涉嫌侵占朱某某交納網費12,223.27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朱某某一次性交納的兩年網費占為己有,合計12,223.27元。
20.?涉嫌侵占王某某交納網費5,202.84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王某某交納的5,202.84元網費占為己有。
21.?涉嫌侵占張某甲交納網費3,424.82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張某甲的哥哥張某乙交納的3,424.82元網費占為己有。
22.?涉嫌侵占**時尚賓館交納網費5,831.95元
2015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時尚賓館交納的5,831.95元網費占為己有。
23.?涉嫌侵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交納網費23,280.00元
2015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一次性交納的三年網費占為己有,合計23,280.00元。
24.?涉嫌侵占閆某某交納網費2,324.58元
2015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閆某某交納的2,324.58元網費占為己有。
25.?涉嫌侵占**糧油公司交納網費7,000.00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糧油購銷有限公司交納的7,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26.?涉嫌侵占梁某某交納網費9,760.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梁某某交納的9,76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27.?涉嫌侵占李某某交納網費12,000.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李某某交納的12,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28.?涉嫌侵占葛某某交納網費8,000.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葛某某交納的8,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29.?涉嫌侵占**信息咨詢公司交納網費8,000.00元
2016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興安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交納的8,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30.?涉嫌侵占**賓館交納網費8,000.00元
2017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辦理**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將用戶**賓館交納的8,000.00元網費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張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世勝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現于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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