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海檢一部刑訴〔2020〕580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8221960********,漢族,文盲,務工,住山東省郯城縣**鄉(xiāng)**村**號。2014年3月因猥褻他人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凌晨三、四點,被告人侯某某騎電動三輪車至本市海某某橫街鎮(zhèn)應山村闊墩頭路邊農田,使用編織袋在被害人唐金枝的雞場里竊得30只左右雞。
2019年11月22日凌晨三、四點,被告人侯某某騎電動三輪車至本市海某某橫街鎮(zhèn)應山村,使用編織袋在被害人林某某輝葡萄園內的雞棚里竊得40只左右雞。
2019年12月12日凌晨四點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騎電動三輪車至本市海某某橫街鎮(zhèn)桃源村山西王,使用編織袋在被害人鄭某某財鴨場里竊得41只鴨、鵝,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577元。贓物已追還被害人、贓款人民幣400元已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發(fā)還清單、前科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照片、抓獲經過等;
2、證人魏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鄭某某財、唐金枝、林某某輝的陳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6、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侯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丹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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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侯某某現被羈押于寧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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