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3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東光縣,住東光縣**鄉(xiāng)**村,打工。2007年4月17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在滄州市運河區(qū)四合菜市場附近吃飯時因敬酒問題與顏某某發(fā)生口角,后二人約定去南湖公園解決此事。雙方在南湖公園西側馬路見面后,言語不和,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在此過程中,侯某某持鐵锨擊打顏某某面部、胳膊等部位,致其雙側鼻骨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顏某某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顏某某的陳述;
3.辨認筆錄及照片;
4.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書證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馮子華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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