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鄆檢一部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7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鄆城縣**街道**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1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3時許,被告人侯某某酒后至鄆城縣**街道**村葛某丙家中,無故用拳頭毆打葛某丙、王某某夫婦的面部,致二人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葛某丙、王某某之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破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等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葛某甲、葛某乙、侯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葛某丙、王某某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鄆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大隊出具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魁
檢察官助理?孔秋菊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審于鄆城縣唐塔街道辦事處前葛營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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