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475號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11981********,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居委**村**號,現(xiàn)住于此。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22時39分許,被告人候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蘇D0****號小型轎車,沿武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路口時,闖紅燈撞到徐某某駕駛的蘇FA****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致候某某本人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交警大隊認定:侯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民警在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候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jīng)抽取其體內(nèi)血樣鑒定,候某某體內(nèi)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2.2毫克/100毫升,候憲洪的行為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事發(fā)后,侯某某與被害人徐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同意賠償對方修車費人民幣6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7.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調(diào)取的道路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漢忠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武某某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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