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41994********,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周至縣**鎮(zhèn)**村,住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經我院批準,3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公安機關于2020年6月24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余某甲在疫情期間因無生活費用,在網絡上看到防疫物資,尤其是口罩嚴重缺乏,遂產生了利用賣口罩詐騙他人錢財?shù)南敕?,在其沒有口罩及口罩貨源的情況下,于當日在微信里面向微信好友發(fā)布有口罩售賣的虛假消息,并給與其咨詢購買口罩的微信好友發(fā)送其在網絡上下載的口罩圖,以取得他人信任。
1、2020年02月13日,被害人胡某某在其一微信群中看到余某甲發(fā)布的售賣口罩的消息,便添加了余某甲的微信,在其另一微信群看到王某甲需要購買大量口罩,后胡某某在余某甲處以一個一次性醫(yī)用口罩2.8元的價格,購買了6000個口罩,胡某某通過微信給余某甲轉賬16800元,之后又用支付寶給余某甲轉賬5000元,共計給余某甲轉賬21800元。其中為自己購買了550個口罩;以一個一次性醫(yī)用口罩3.5元的價格賣給王某甲5450個口罩,王某甲通過微信給胡某某轉賬19075元。后余某甲稱2月14日口罩發(fā)貨,2月14日早上胡某某聯(lián)系余某甲,余某甲說中午發(fā)貨,晚上余某甲失去聯(lián)系。
2、2020年2月12日晚,被害人肖某某看到余某甲發(fā)的信息后,詢問余某甲是否有N95口罩,余某甲稱有,并在網上找到相關N95口罩工廠的生產視頻和圖片發(fā)送給肖某某,肖某某以一個N95口罩20元的價格在余某甲處購買口罩,并通過微信給余某甲轉賬3000元定金,后余某甲失去聯(lián)系。
3、2020年2月12日晚,被害人種某某看到信息后,與余某甲商定以每個一次性醫(yī)用口罩2.5元的價格,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三次共轉賬給余某甲358元用于購買口罩。后種某某在其朋友圈發(fā)布了余某甲有口罩要售賣的信息。
4、2020年2月12日晚,被害人曹某某通過種某某加了余某甲的微信,后用微信轉賬分七次共轉給余某甲3300元錢購買口罩,后余某甲失去聯(lián)系。
5、2020年02月12日晚,盧某某(系種某某的表姐)看到種某某發(fā)布的余某甲售賣口罩的信息,添加了余某甲微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在余某甲處購買了150元的口罩;熊某某(系盧某某丈夫的妹妹)通過盧某某加了余某甲的微信,以同樣的方式在余某甲處購買了375元口罩;韓某某以同樣的方式在余某甲處購買了270元口罩;種某某的朋友陳某甲以同樣的方式在余某甲處購買了750元口罩;魯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在余某甲處購買了150元口罩。后種某某及其朋友等人聯(lián)系余某甲詢問口罩發(fā)貨情況,余某甲失去聯(lián)系。余某甲將所得贓款共計30153元全部揮霍。
案發(fā)后,余某甲家屬積極聯(lián)系被害人,已退賠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2、被害人胡某某、曹某某等的陳述;
3、證人余某乙、陳某乙等的證言;
4、轉賬記錄;
5、諒解書;
6、戶籍證明等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共計29733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秦紅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四冊。
3、電子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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