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檢刑訴〔2020〕108號
被告人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122198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饒平縣,住饒平縣**鎮(zhèn)***。2020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饒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25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饒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和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5時多,被告人余某甲途經饒平縣黃岡鎮(zhèn)寨上兵營垃圾堆附近時,發(fā)現被害人鄭某甲(另案處理)推著盜竊來的一輛電動車準備逃離現場,被告人余某甲在制服被害人鄭某甲過程中,將其毆打致傷。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余某甲經傳喚到饒平縣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饒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鄭某甲面部及左足部軟組織挫(裂)擦,其損傷程度評定已達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林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鄭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查筆錄和現場照片;7.試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余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曉潔
???????????????????????????????????????????????檢察官助理?洪桂生???????????????????????????????????????????????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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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5.涉案財物隨案移送(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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