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6336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211984********,漢族,初中,經商,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住安徽省鳳臺縣**鎮(zhèn)**村**。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86********,漢族,中專,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住龍港市**路**號。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余某某、陳某某在江蘇省揚州市購買劣質熔噴布一百余公斤,帶至位于義烏市**街道**路**號三樓的義烏市**有限公司內,并生產出一次性口罩。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將該批十萬個口罩以單價0.75元人民幣的價格銷售給李某某,并由李某某負責運往韓國,銷售額達75000元人民幣。同年5月13日該批口罩在報關過程中被山東省煙臺海關分局查獲。經紹興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測院檢測,該批口罩系不合格產品。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陳某某在義烏市**有限公司被抓獲。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后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營業(yè)執(zhí)照,李某某與陳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李某某微信和銀行轉賬記錄,授權委托書,煙臺海關案件移送函,煙臺海關案情介紹,煙臺海關緝私分局立案審批表,案件線索移交單,貨物報關單,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煙臺海關緝私分局拍攝的照片,檢查照片,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扣押清單,情況說明,歸案經過,戶籍資料,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煙臺海關技術中心檢測報告,青島海關技術中心檢測報告,紹興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測院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在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余某某、陳某某生產、銷售一次性口罩,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金額超五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陳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余某某、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巧萍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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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66583****;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73566****;
2.相關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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