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開檢二部刑訴〔2020〕310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身份證號碼3201131994********,漢族,中專文化,住南京市棲霞區(qū)**路**號**幢**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南京市棲霞區(qū)**新村**幢樓下,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向栗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約0.8克。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栗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迅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江寧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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