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Z175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臺山市,公民身份號碼:440781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廣東省臺山市**鎮(zhèn)**村**號之一,住廣東省開平市**街道辦事處**號**房。2013年2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開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nèi)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在值班律師余惠玲的見證下對被告人余某某進行了證據(jù)開示,被告人余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8時許,被告人余某某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并通過微信收取鄺某某700元毒資后,攜帶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去到開平市三埠街道辦事處麗景華庭小區(qū)門口附近販賣給鄺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員在開平市三埠街道辦事處祥龍六區(qū)72號樓下將余某某抓獲,在鄺某某身上繳獲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凈重為0.56克。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2.證人鄺某某、陳某某、關(guān)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4.物證:繳獲的毒品等(照片);
5.刑事化驗檢驗鑒定報告;
6.相關(guān)書證;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jié)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潔瑜
檢察官助理:賴陽豪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開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卷、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據(jù)開示清單》以及值班律師律師證復(fù)印件各一份,隨案移送;
4.扣押余某某手機一臺,暫扣于開平市公安局,待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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