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新檢一部刑訴〔2019〕136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704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區(qū)**鎮(zhèn)**村,原系成都**實業(yè)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現(xiàn)務工。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成都**實業(yè)有限公司系一家為客戶貸款購車提供擔保服務的公司,被告人余某某原系該公司業(yè)務員。
2017年4月,王某某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西三莊二手車交易市場按揭貸款購車,車行介紹余某某為其提供貸款服務。2017年11月5日,余某某隱瞞已離職的事實,謊稱辦理一次性提前還款騙取王某某25115元,用于個人使用。
2017年4月,李某某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西三莊二手車交易市場按揭貸款購車,車行介紹余某某為其提供貸款服務。2017年12月6日,余某某隱瞞已離職的事實,謊稱辦理一次性提前還款騙取李某某31518元,用于個人使用。
余某某歸案后,已賠償李某某、王某某的損失,李某某、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詐騙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石霄鶴
2019年11月8日
附: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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