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辰檢刑檢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31979********,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湖南省辰溪縣人,戶籍所在地辰溪縣**鎮(zhèn)**村**組,住辰溪縣**鎮(zhèn)五里**附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辰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本院不批準逮捕,辰溪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7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并由辰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時許,被告人余某某駕駛本人收廢品的**萬虎牌三輪摩托車(湘******)經(jīng)過辰溪縣**園***路口時,**園的保安宋某某(另案處理)告知余某某,***鎮(zhèn)**坪村村主任劉某某在**園內顧通公司的空坪處放置了一堆公路護欄,無人看管。余某某去現(xiàn)場看了后即與宋某某邀約于晚上實施盜竊。2020年6月9日0時許,余某某駕車來到工業(yè)園,伙同宋某某將放置在此處的19塊公路護欄盜走,當天銷贓得贓款2000元。余某某分得贓款1500元,宋某某分得贓款500元。經(jīng)認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8778元。辰溪縣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將**萬虎牌三輪摩托車予以扣押。
被告人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對被害人積極賠償8000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2.證人劉某某、李某某、麻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8778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凌鵬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在家取保候審;
2.案卷2冊、證人(鑒定人)名單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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