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越檢一部刑訴〔2020〕353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30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重慶市豐都縣**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開始,被告人余某某開始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紹興市袍江衣源服裝加工經營部(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以下簡稱“衣源服裝”)。2019年8月底,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衣源服裝經營陷入困境,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的情況下,逃至重慶市豐都縣并更換聯系方式。同年9月份,衣源服裝員工無法聯系到被告人余某某,衣源服裝部分員工遂向紹興市越城區(qū)斗門街道勞動監(jiān)察中隊反映衣源服裝欠薪問題。紹興市越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同年9月18日向被告人余某某的妻子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直接送達限期改正指令書,并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截止同月21日限期整改期滿,被告人余某某仍未支付16名員工工資,合計人民幣113653元。
2019年11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余某某在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雪玉路一支路241號601室被警察抓獲歸案。案發(fā)后,已付清拖欠工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個體戶登記基本情況、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代領證明、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扣押工資款移送情況、發(fā)還清單、轉賬支票存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證人王某某、杜某某、趙某某、羅某某、肖某某、黃某某、韓某某、劉某某、鐘某某、馬某某、羅某某等人的證言、抓獲經過;?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已付清拖欠工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