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779號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19197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武義縣**鎮(zhèn)**村**路**巷**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義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年底、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鄒某甲、童某某、徐某甲、李某某(均另案處理)在武義縣熟溪街道老佐溪村、大塘坑、葛塘弄、茶籽山等地附近山上開設賭場,余某某占股10%-15%,以抽頭的形式獲利并約定按持股比例分成,每場參賭人員在二十人以上,期間賭場抽頭獲利50萬元以上,余某某非法獲利2萬元以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等;
2.證人鄒某甲、徐某甲、盧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陳某某、呂某某、施某某、鄒某乙、王某某、章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搜查、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義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蕾
檢察官助理:章小強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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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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