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1〕106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6199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暫住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大道租房(戶籍所在地為貴州省畢節(jié)市納雍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8年2月23日釋放。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1年2月2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并交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蘇州市吳某區(qū)盛澤鎮(zhèn)南麻社區(qū)朋友家中飲酒,后余某某醉酒駕駛號牌為“蘇UN****”的小型轎車行駛至蘇州市吳某區(qū)震澤鎮(zhèn)南浦浜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檢驗,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1mg/100ml。
歸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小型轎車1輛(照片)等物證;
2人口信息查詢等書證;
3證人何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濃度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
6.抽血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1年3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予以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益斌
????????????????????????????????檢察官助理?張弼程
???????????????????????????????????2021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谔K州市吳某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隨案移送物品清單2份;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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