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興文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余某某,女,漢族,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25341968********,四川省興文縣人,初中文化,現住興文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興文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文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3月24日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審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駕駛川Q4****號小型轎車,從古宋鎮(zhèn)城區(qū)方向往古宋鎮(zhèn)光明大道方向行駛,21時許,當該車行駛至興文縣境內光明大道苗城印象路段處時,碰撞路中央隔離護欄,造成中央護欄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興文縣公安局民警在事故調查中,發(fā)現被告人余某某有飲酒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每258.7mg/100ml,隨后將被告人余某某帶至興文光明骨科醫(yī)院進行血樣提取、封存,并送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經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93.2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4、有關書證、物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余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余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文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學勇
??????二0二0年三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現在家候審;
2、本案卷宗二冊;
??3、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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