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凱檢刑訴〔2020〕252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011986********,苗族,初中文化,個體勞動者,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里市,住凱里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3時8分許,被告人余某某駕駛貴HD****號小型普通客車由三棵樹鎮(zhèn)平寨往凱里市區(qū)方向行駛至黎爐線249km+300m處(小地名:寨瓦村路段)時,碰撞橫過道路行人張某某后駕車逃離現場,張某某經送黔東南州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1月25日,余某某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門認定,余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余某某與被害人家屬已就喪葬及賠償金事宜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許某甲、李某某、許某乙、潘某某、余某甲、張某某、許某丙、熊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認定書;5.現場勘查筆錄;6、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罰;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敏
???????????????????????????????????????????????檢察官助理?陳迤昕???????????????????????????????????????????????
2020年8月18日 ???????????????????????????????????????????????
附件: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386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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