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張檢刑檢刑訴〔2020〕482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031986********,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鎮(zhèn)**村**組,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路**小區(qū)**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時44分,被告人余某某飲酒后駕駛鄂C****8號小型普通客車,由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西路華康小區(qū)出發(fā),沿車城西路、王灣路往北環(huán)路方向行駛,行駛至十堰市張灣區(qū)北環(huán)路石橋村路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隊民警當場查獲。2020年8月22日,經(jīng)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余某某的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52.8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鑒定意見: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上官偉鋒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8727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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