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81996********,漢族,大專畢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路**號**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新鄉(xiāng)市西**。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9月11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經本院決定,次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向陽派出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新鄉(xiāng)市勝利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世紀路路口時,與侯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尾部相撞,造成其本人與侯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0.1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某與被害人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駕駛證信息、歸案情況、診斷證明書、調解協(xié)議書、收到條、諒解書;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醇檢驗報告、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 :王 勇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審于新鄉(xiāng)市西**。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span>
5.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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