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公訴刑訴〔2018〕383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824199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福建省武平縣**鎮(zhèn)**村**號,居住地福建省永安市**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2018年8月29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受理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余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懸掛粵A*****號(套牌)二輪摩托車,沿永安市解放北路由北大橋往汽車站方向行駛,行至名流豪庭小區(qū)門口路段時與朱某某駕駛的閩G*****號小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被告人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證酒駕負主要責任,朱某某駕車轉(zhuǎn)彎未讓直行負次要責任。經(jīng)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提取的被告人余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1.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身份證復印件、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到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2.證人朱某某、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福建中聯(lián)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鋒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诟=ㄊ∮腊彩?*路**號。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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