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徐檢二部刑訴〔2020〕268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4241992********,漢族,大專文化,**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鄉(xiāng)**樓村委**莊**隊**號,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小區(qū)**號**室。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0時24分許,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駕駛牌號豫******的白色小型轎車至本市徐某某**路**路**隊員發(fā)現(xiàn)截停。附近居民報警后,民警對余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69毫克/100毫升。后余某某被帶至醫(yī)院抽血檢測。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1mg/mL。
????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案發(fā)時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乙醇濃度為2.01mg/mL。
2.證人金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cè)嗽敿毿畔ⅰC動車詳細信息等書證,證明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3.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110接警記錄單及路面監(jiān)控,證明本案案發(fā)經(jīng)過及被告人余某某到案情況。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乙醇濃度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董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于住所取保候?qū)?/span>
2.偵查卷宗三冊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認罪認罰案件聽取律師意見書》一份
5.相關(guān)法律條文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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