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寶檢刑訴〔2020〕891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71993********,漢族,大學文化,上海**貿(mào)易有限公司經(jīng)理,戶籍地河南省淮濱縣**鄉(xiāng)**村**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對本案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22時許,酒后駕駛牌號為豫******小型普通客車車載丁某某,至寶山區(qū)江楊南路安汾路北側(cè)約200米處,見前方有警察設卡盤查,遂駕車駛上非機動車道至江楊南路485號三鄰橋園區(qū)門口,因門口道閘阻擋無法駛?cè)雸@區(qū),棄車逃逸。次日1時許,被告人余某某在寶山區(qū)**村**號**室其住處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警員抓獲。經(jīng)上海潤家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8.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工作記錄和監(jiān)控錄像證實,2020年10月9日22時許,在寶山區(qū)江楊南路安汾路北側(cè)約200米處,設卡盤查時,豫******車駛上非機動車道至江楊南路485號三鄰橋園區(qū)門口,駕駛員棄車逃逸;2020年10月10日1時許,豫******車駕駛員被告人余某某在寶山區(qū)**村**號**室住處被抓獲。
2.證人丁某某證言證實,2020年10月9日22時許,他和同事被告人余某某酒后,由被告人余某某駕駛豫******車帶著他,至江楊南路安汾路北側(cè)約200米處,前方有警察設卡檢查,被告人余某某遂駕車駛上非機動車道至江楊南路485號三鄰橋園區(qū)門口,因門口道閘阻擋無法駛?cè)雸@區(qū),這時警察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余某某棄車逃逸,他一個人留在車上。
3.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樣提取登記表證實,2020年10月10日1時40分,被告人余某某在華山醫(yī)院寶山分院被抽取血樣。
4.上海潤家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的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88.3毫克/100毫升。
5.呼吸式酒精測試單證實,2020年10月10日1時07分,被告人余某某的測試結(jié)果為97毫克/100毫升。
6.駕駛?cè)撕蛙囕v登記信息證實,被告人余某某的準駕車型是C1。
7.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證實,2020年10月9日22時許,他酒后駕駛牌號為豫******小型普通客車,至寶山區(qū)江楊南路安汾路北側(cè)約200米處,見前方有警察設卡盤查,遂將車駛上非機動車道至江楊南路485號三鄰橋園區(qū)門口,因門口道閘阻擋無法駛?cè)雸@區(qū),棄車逃逸。次日1時許,寶山區(qū)**村**號**室其住處被警察帶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基本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拒絕檢查,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余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仁??????????????????????????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30218****;??
取保候?qū)徧幩荷虾J袑毶絽^(qū)**村**號**室)。
2.偵查卷宗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復印件一份。
5.律師函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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