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柘檢一部刑訴〔2020〕312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271971********,漢族,初中畢業(yè),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縣公安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駕駛轎車行駛至遠襄鎮(zhèn)余老家時,被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余某某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19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相關書證;2、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一份:被告人余某某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2.7mg/100ml;4、視聽資料: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柘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翠云
檢察官助理:郭??英???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現羈押于柘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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