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攀東檢一部刑訴〔2021〕10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402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巷**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經(jīng)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5日6時12分許,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駕駛熊某某的川******號小型轎車搭載熊某某、邱某某、鄭某某三人由本市東區(qū)炳三區(qū)中環(huán)天地出發(fā),經(jīng)機場路、攀枝花大道東段、人民街往攀枝花賓館方向行駛,當車行至人民街西海岸市場入口路段時,與從車行方向從左往右橫跨道路中心欄桿的行人陳某甲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一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余某某被巡邏交警發(fā)現(xiàn)。經(jīng)攀枝花法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余某某案發(fā)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4.4mg/100ml,屬醉酒駕駛。陳某甲于2020年7月12時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陳某甲系交通肇事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認定,余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甲負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熊某某、陳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已依據(jù)民事判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小軍
檢察官助理:呂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5509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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