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19〕4164號
被告人余某某(自報),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981198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高州市**街道**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辯護人蕭文彬,廣東經(jīng)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4日3時許,被告人余某某駕駛粵K2****號重型廂式貨車搭載被害人鄭某某,行駛至東莞市環(huán)城路寮步鎮(zhèn)馬石山隧道路段時,從莞樟路往南城方向靠左邊車道行駛,在往右變道過程中,遇羅某某駕駛粵B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拖粵BB***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其車右前方靠右車道行駛,因剎車不及,余車車頭右邊與羅車車尾左邊相撞,造成鄭某某現(xiàn)場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余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羅某某、鄭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余某某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事后,余某某賠償鄭某某家屬42萬元,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現(xiàn)場勘驗材料,車輛技術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證人羅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毅輝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現(xiàn)被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兩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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