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城檢一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41994********,漢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南川區(qū)**鎮(zhèn)**村**號,捕前住原籍。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29日和2016年12月20日被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1月1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26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翁牛特旗**鎮(zhèn)**村**組,?捕前住原籍。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7年被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經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1月1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某某、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9時許,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到三亞市天涯區(qū)南航部隊對面沙灘處尋找盜竊作案目標。二人發(fā)現被害人蘇某某將手機放在嬰兒車上后去海邊玩,后被告人郭某某負責放風,被告人余某某將被害人蘇某某的一部iPhone XS Max手機盜走。該部手機被二人通過順豐速運寄往廣東省珠海市銷贓。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6230元。
2019年1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余傅綱、郭某某在三亞市吉陽區(qū)大東海廣場處被公安干警抓獲。被盜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iPhone XS Max手機一部;2.書證:報案書、常住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快遞單據、刑事判決書及情況說明等;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余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余傅綱、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某、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余傅綱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行
檢察官助理:杜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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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郭某某現羈押于三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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