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全檢一部刑訴〔2020〕358號
被告人余華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4196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與住址:安徽省全椒縣**鎮(zhèn)**村**組**路**號。被告人余華明于2020年2月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全椒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9月8日,被全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經本院批準,被全椒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華明涉嫌詐騙,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余華明以幫助被害人馮某某購買位于全椒縣**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的房子為由,通過找人假裝房屋所有人騙取被害人簽訂購房合同,以收取購房定金方式騙取被害人10萬元,并予以揮霍。
案發(fā)后,被告人余華明退賠被害人1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余華明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華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夠幫被害人購買安置房的事實,以收取購房定金方式騙取被害人1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全椒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從嵐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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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在被羈押于全椒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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