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722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5月20 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3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某甲飲酒后駕駛川Y*****號小型轎車,由南江縣長赤鎮(zhèn)橋梁小學(xué)向紅四路口方向行駛,20時5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玉赤大道天池路口處時,撞上行人何某乙、鄧某某,造成兩行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民警處警過程中對何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測得結(jié)果為106.4mg/100ml。2019年12月2日,巴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提取何某甲的血液進行乙醇定性、定量檢驗鑒定。經(jīng)檢驗,在何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6.9mg/100m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接報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甲醉駕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yīng)從重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天,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謝軍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現(xiàn)住**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