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匯檢刑訴〔2021〕63號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4196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正安縣,住遵義市匯川區(qū)**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2月7日我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01月05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何某甲酒后持Cl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貴CE****號小型轎車從遵義市匯川區(qū)長沙東路沿高新快線往遵義市新蒲新區(qū)方行駛,當行駛至新蒲新區(qū)長新大道雙山路段500米處時,被遵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市交通警察三大隊民警查獲,經血液檢驗鑒定,何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3.3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何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血液檢驗鑒定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捷車道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勇
??????????????????????????????檢察官助理?付承果
???????????????????????????????????2021年0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98562****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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