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播檢刑訴〔2020〕115號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11988********,漢族,初中文化,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戶籍住址:遵義市播州區(qū)**鎮(zhèn)**村**組,現住:遵義市播州區(qū)**街道**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持C1型駕駛證駕駛貴CG****號小型轎車,由遵義市播州區(qū)萬福機械廠往播州區(qū)南白方向行駛,21時15分,途經遵義市播州區(qū)南白殯儀館路段時,被交警查獲。公安民警現場對何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將何某甲帶至遵義市播州區(qū)中醫(yī)院抽血送檢。經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何某甲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0.8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證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檢查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丹
??????????????????????????????檢察官助理:周青青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現在家候審,聯系電話:1512029****。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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