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豐檢三部刑訴〔2020〕934號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603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出生地山西省霍州市,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辛置鎮(zhèn)建安處居民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1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減刑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甲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本市豐臺區(qū)成壽寺路與成壽寺中路交叉口時,與他人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檢測,被告人何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7.7mg/100ml。經(jīng)認定,被告人何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案發(fā)現(xiàn)場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方莊大隊民警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受案登記表,駕駛證復(fù)印件、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涉案車輛照片,送押人員傷病情況通知單,刑事判決書;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檢驗報告,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證人張某某、王某乙對被告人何某甲的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行車記錄儀錄像,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7.其他證明材料: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yīng)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何某甲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彥霖
檢察官助理??趙麗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現(xiàn)不在押,聯(lián)系方式155360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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