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縣檢一部刑訴〔2020〕168號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5251986********,漢族,高中文化,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高縣,住高縣**鄉(xiāng)**村**組**號。2018年3月2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四川省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525198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高縣,住高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525199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高縣,住高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劉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9時許,被告人何某甲提議并邀約被告人何某乙、劉某某到高縣洞子口瀠溪河道內捕魚,當日13時許,何某甲攜帶一張漁網(粘網)同何某乙到達洞子口瀠溪河,即在河內網魚。劉某某隨后提水桶到達后,也下河一起牽網捕魚。13時30分許,公安機關據(jù)匿名群眾舉報,在洞子口瀠溪河道內將正在捕魚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劉某某現(xiàn)場擋獲,現(xiàn)場繳獲漁網一副、水桶一個、魚獲0.145千克。經高縣農村農業(yè)局鑒定,現(xiàn)場繳獲的漁網為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漁具。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劉某某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公安機關歸案說明,現(xiàn)場扣押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劉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模、何某乙、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世越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后審,何某甲電話:1588316****;何某乙電話:1508246****;劉某某電話:152813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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